【案例】:
  劉某某自2007年初開始在友盛模室內設計具製造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崗位系計算機維護工作。因為劉某某對計算機比較精通,加之自己的本職工作也不是很忙,便在下班後利用自己的技術為其他廠里的電腦提供維護,收取一定的報酬。起初,公司對此並不知情,但在2009年5月份公司發現了劉某某在外兼職一事,公司人事部告知劉某某,如果其繼續在外兼職,公司將辭退他,現在劉某某該怎麼辦?
  【以當鋪案說法】:
  兼職是指職工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兼職者除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外,還可以按標準領取所台北港式飲茶兼任工作的報酬。但兼職是在工作時間之外為他人打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該工作制度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按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也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計算。因此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時間應當由勞動者個人支配和使用,從所有權的角度出發,工作業餘時間歸勞動者所有,任何單位、組織對此都無權予以支配和限制。
  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之前,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普遍反對勞動者在外兼職。雖然現在法律不禁止兼職。但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極有可能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並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與勞動住商者的合同。因此,勞動者在從事兼職工作時若沒有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的,則完全是合法的。
  【教您幾住商不動產招】:
  作為勞動者總是希望能夠得到更多、更高的勞動報酬或通過其他一些合法形式增加收入。在下班後勞動者利用自己掌握的技術來獲取一部分外快,是勞動者增加自己收入的一種有效方式。像劉某某這樣,該怎麼處理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端正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約定。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方面已經做了比較翔實的約定,這其中也包括了勞動者勞動時間的約定。只要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已經盡職盡責,那麼老闆也沒有小辮子可抓。同時下班後的時間屬於勞動者個人自由支配,勞動者行為只要沒有對本職工作和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是無權干涉的。但那些與單位存在保密協議的勞動者對於選擇自己的第二職業需要慎重。
  改變兼職的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就業形式。按照國際勞動組織對其的認定,是指低於法定或集體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就業形式。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標準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非全日制用工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其每天工作時間一般在3小時。因此對於想從事第二種職業的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影響正常休息的情況下,在下班後的幾個小時內為另外一家單位乾點小活,並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這樣既能增多自己的收入,也不會違反法律規定。
  註意的合同的內容。有的用人單位為維護本企業的利益在同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就明確約定,禁止勞動者與其他公司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違反這種約定,用人單位則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造成損失的,還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因此,勞動者在已與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下,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應慎重,既要不違反已簽勞動合同的約定也要考慮到後者對前者是否造成不良影響。
  (趙劍影 整理)
  (原標題:【支一招】老闆不讓我兼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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